注册号:318792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08号 - 申请人:新疆畺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8792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08号

       

      申请人:新疆畺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9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869152号 “鲜易网及图”商标、第21298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华为应用市场相关APP上架情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