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47626号“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6号
申请人:北京欧蒙诊断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7626号“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25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64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