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981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99号
申请人:襄阳鑫路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8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7421号“X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0204号“ZT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8636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推广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图形化的字母“X”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图形化的字母“X”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