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184590号“幸福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93号
申请人:黑河爱牧生态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84590号“幸福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7061号“幸福印记”商标、第15584625号“幸福印象”商标、第1690971号“幸福”商标、第3573310号“幸福”商标、第1798452号“幸福”商标、第821385号“幸福 HAPPY”商标、第12952375号“幸福”商标、第26282576号“幸福 幸福滋味 HAPPINESS”商标、第26298601号“幸福 520”商标、第16445844号“门幸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八、九已属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八、九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十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幸福”,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