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Spa treatment mama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407506号“Spa treatment

    mama&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52号

       

      申请人:未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7506号“Spa treatment mama&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5509号“妈咪蓓比Mamy Baby”商标、第4992573号“优胜紫金活水养生馆SPA  YOUSHENGZHIJIN SPA FUSION CLUB及图”商标、第7591149号“美氧SPA”商标、国际注册第1157760号“SPA energy及图”商标、第13574113号“瓷肌CHNSKIN Spa”商标、第9876698号“SPA及图”商标、第11585374号“姚香灵谷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儿童用化妆品、香皂、美容皂、浴皂、肥皂、洗发软皂、香波、护发素、头发护理制剂、面部和身体护理用乳液、护肤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百度百科介绍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儿童用化妆品、香皂、美容皂、浴皂、肥皂、洗发软皂、香波、护发素、头发护理制剂、面部和身体护理用乳液、护肤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Spa treatment mama&baby”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七“姚香灵谷SPA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Spa”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显著认读部分“SPA”、“Spa”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Spa treatment mama&baby”可译为“Spa治疗 妈妈和婴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