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880571号“塑米云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00号
申请人: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0571号“塑米云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5275号“塑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塑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李颖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