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993320号“皮恩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086号
申请人:新野钰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3320号“皮恩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