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153289号“W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11号
申请人:国际管理集团全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289号“W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314958号“W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20804493号“W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该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WME”与引证商标一、二“WME”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出版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