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法媒银•易执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026556号“法媒银•易执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81号

       

      申请人: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26556号“法媒银•易执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360021号“YZX”商标、第15107572号“i及图”商标、第13948012号“轻无i及图”商标、第22571432号“360 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政府机构入驻互联网区块链平台申请信息表两份复印件。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经复审我局认为, 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是2015年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日报社主管主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18家金融机构共建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平台。申请商标含有“法媒银”,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用途、提供者等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