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903589号“HOUSEMARQ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81号
申请人:霍斯马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03589号“HOUSEMAR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商号一致,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能够指明商品来源。申请商标整体并无固定含义,作为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已经在中国予以宣传使用,一般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等词典查询结果、媒体报道、美国及欧盟的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OUSEMARQUE”构成,其中文可译为住宅商品型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商标审查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