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089839号“小十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63号
申请人:广州市依柏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9839号“小十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2140号“拾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商业专业咨询;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替他人推销;网站流量优化;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文字处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