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874006号“得一手HAVE ONE HA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95号
申请人:浙江艺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4006号“得一手HAVE ONE H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4700号“有壹手”商标、第8685735号“得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4期),故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