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MC 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8534421号“CMC 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45号

       

      申请人:上海华人文化演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34421号“CMC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8054号“C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88761号“C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52447号“C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80943号“CC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信托;经纪;金融信息;金融赞助;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