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167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7号 - 申请人:四川早起鸟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167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97号

       

      申请人:四川早起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6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9768号图形商标、第17711462号图形商标、第3431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秘纹光盘(只读存储器);声音传送器具”商品上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506号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表现内容、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交互式触屏终端;计算机用柔性平板显示器;平板显示器;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影机器和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鼠标垫;电话机”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频视频接收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