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73901号“FROM NATURE P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81号
申请人:陈梅梅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901号“FROM NATURE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3992号“PURE”商标、第11205450号“珀瑞 水性皮革 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ROM NATURE PUR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珀瑞 水性皮革 PURE”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