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67787号“BOYIJD 搏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50号
申请人:云南丙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快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7787号“BOYIJD 搏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8698号“搏亿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31598号“BO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乐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乐园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乐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