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721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12号
申请人: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2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1994号图形商标、第16660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产品质量检测、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