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8217号“亚美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16号
申请人:北京德丽鸿达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8217号“亚美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7842号“亚美精密AA及图”商标、第21469404号“亚美健康”商标、第32907207号“亚非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亚美特”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亚美健康”、引证商标三文字“亚非美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