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48H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9389号“48H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20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9389号“48H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服务标识,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1437号“H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化的数字48和文字“Hrs”组成,其文字部分“Hrs”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R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对有关通过互联网预订全球酒店房间的信息的连接;提供有关计算机网络中全球酒店膳宿”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