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36640号“生活经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24号
申请人:童文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6640号“生活经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790号“生活经艳LIFEZ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生活经典”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生活经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医用检查台用垫纸;彩色皱纹纸;木纹纸;纸制抹布;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卡片;卫生纸;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浆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