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354670号“燕龙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52号
申请人:北京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4670号“燕龙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7918号“燕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构成,其中“燕”字并非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不规范汉字“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