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玉瓷科技好食材 YUCIHAOSHI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66685号“玉瓷科技好食材

    YUCIHAOSHIC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22号

       

      申请人:郭荣勋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6685号“玉瓷科技好食材 YUCIHAOSHI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7090号“好食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65321号“瓷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玉瓷”与玉瓷产品没有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玉瓷”是经过长期细琢研制而成,质地细腻白皙,具有高透明感和光泽度的瓷器。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测试;室内装饰设计;商店室内设计;平面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