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蛊玩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59976号“整蛊玩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48号

       

      申请人:陈永煌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9976号“整蛊玩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首创且独创的品牌,经过长期的推广,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较强显著性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认为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整蛊玩具”,指定使用在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