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梦时代DREAM MALL D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1925219号“梦时代DREAM MALL D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33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5219号“梦时代DREAM MALL 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3456号“梦 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9664号“爱丽思 DREAM FRENCH CUIS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6785号“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80182号“DREAM 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13926号“梦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64511号“动天 DREAM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896541号“梦幻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394385A号“梦•食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269747号“DREAM PLAY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291660号“梦都酒家 DREAM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幼儿园;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十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