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87725号“关照洋宝芝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37号
申请人:关照洋宝芝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7725号“关照洋宝芝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700号“宝芝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3241号“宝芝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5998号“宝芝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产品宣传单、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的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治疗服务;动物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动物饲养”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治疗服务;动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