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431240号“安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539号
申请人:AR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240号“安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目前正在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7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关于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相关转让进行完毕后再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不存在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情况,关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