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15206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22号 -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152064号“好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22号

       

      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52064号“好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6681号“好医生”商标、第13616683号“好医生HOOESOO”商标、第14014214号“好医生HOOESO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商标已在多个类别上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保护记录及使用宣传等知名度材料(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好医生”,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好医生”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