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859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52号
申请人:四川量意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5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量意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申请“量意集团”图形商标是与集团定位及业务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申请商标经过设计,不存在含有不规范汉字的情形。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公司章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