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068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23号
申请人:北京弘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6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8761号“佳木栖及图”商标、第12935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使用中显著性更加突出,具有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饺子;冰淇淋”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饺子;冰淇淋”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