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756038号“启东金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18号
申请人:天津市启东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6038号“启东金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由“启东”和“金象”组成,具有显著性,整体上不易识别为地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启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无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