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VICTOR RETZ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6491944号“VICTOR RETZ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490号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小忠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对第6491944号“VICTOR RETZ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908134号“VICTOR REI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2014-2018年排名及历年营收和利润;
      2、申请人简介及工商注册证明;
      3、相关产品的资料;
      4、所获奖项;
      5、相关宣传报道及使用材料;
      6、全球商标注册及域名注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4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经异议程序审理核准争议商标在第12类车辆底盘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12年3月27日进行核准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油盘垫圈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2年3月27日核准注册,2019年5月8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违反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作出规定,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