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522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05号 - 申请人:北京金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52230号“茹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05号

       

      申请人:北京金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230号“茹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56167号“茹康”商标和第15523979号“如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维持,故该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糖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糖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除糖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糖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茹康”与引证商标二“如康”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