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869951号“醉美莺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67号
申请人:宜城市为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9951号“醉美莺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32977号“醉美三河”商标、第8892808号“醉美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醉美莺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