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33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75号
申请人:长春净月爱及爱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正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58216号图形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