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958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31号 - 申请人: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958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731号

       

      申请人: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5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7995号图形商标、第17592588号“建强伟业Strog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及获奖证明;
      2、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3、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明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