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29103号“FlexW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71号
申请人: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9103号“Flex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已注册了“FLEX”系列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2141号“FLEX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含义、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FlexWAN”与引证商标“FLEXWAY”仅一个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