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97408号“ZE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76号
申请人:彭先保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7408号“ZE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6953号“择锐ZE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两侧脚踏板、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底盘、运载工具用液压回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ZERUI”与引证商标英文文字“ZERUI”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