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50030号“冒店金银花 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77号
申请人:宿迁市胥荣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0030号“冒店金银花 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相关网络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的“金银花”一词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