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37493号“诸华园丁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78号
申请人:江苏园丁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7493号“诸华园丁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8527号“诸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显著性、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引证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囤积商标并进行售卖的恶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3、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企业信息、网络搜索截屏、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 、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诸华园丁集”包含了引证商标“诸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