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81477号“静音王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79号
申请人:广州吉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1477号“静音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润滑油研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行业知名度极高。2、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并无关联,不具有欺骗、夸大意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3、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资料;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静音王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