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助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25764号“智助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83号

       

      申请人:深圳市财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5764号“智助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4949号“智助”商标、第23925809号“智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含义、整体外观、呼叫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行业属性、产品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智助教育”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智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