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to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861号“ato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87号

       

      申请人:原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861号“ato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2830号“ATOMDESIGN”商标、国际注册第1399895号“AT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含义、读音完全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滑雪靴、单板雪靴,和其他专门用于滑雪和单板滑雪的用品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 、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toms”与引证商标一“ATOMDESIGN”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