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Ultherap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74115号“Ultherap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41号

       

      申请人:阿尔塞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4115号“Ulthera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3823号“Ultherapy艾拉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案件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Ultherapy”包含在引证商标“Ultherapy艾拉提”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