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88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6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8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有着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0905号“珂雅娜CAYI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及宣传,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年度报告及“海澜之家”品牌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造型、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