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834041号“DIFF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70号
申请人:杭州仁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4041号“DIFF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4397号“diff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8月16日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033380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69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