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雷达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59584号“雷达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78号

       

      申请人:广东博媒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9584号“雷达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5793号“雷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13900号“雷檬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含义完全不同,并未构成近似。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雷达先生”与引证商标一“雷先生”、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雷檬先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