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89234号“诱惑型动力火车 Seductive
power tr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43号
申请人:赖俊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9234号“诱惑型动力火车 Seductive power t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易产生误认和不良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诱惑型动力火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动力火车”,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