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AR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16491号“SAR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64号

       

      申请人:派提特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6491号“SA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9460号“STA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09475号“SA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ARUI”与引证商标一“STARUI”、引证商标二“SARU”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