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QIAN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681272号“QIAN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25号

       

      申请人: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81272号“QI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人已取得第42类的在先权利,且经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不会使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1845号“QIAN 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08385号“QIN 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英文读音、图形设计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册、所获荣誉资料、商标设计来源及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QIANYE”与引证商标一“QIAN YUE”、引证商标二“QIN YE”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