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乐驾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99851号“乐驾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280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戴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851号“乐驾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1210号“乐享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63404号“乐影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38066号“乐老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295147号“乐老无忧Lela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大量包含相同词汇的商标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乐驾无忧”与引证商标一“乐享无忧”、引证商标三“乐老无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